渝水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实施办法


为了鼓励和引导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助推渝水区经济发展,现根据《江西省企业上市奖励办法》(赣财金〔2020〕39号)和《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意见》(余府发﹝2019﹞19号)内容指引,结合渝水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对象


(一)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首发上市的区内企业。


(二)在美国纳斯达克、纽交所主板等境外和香港联交所首发上市的区内企业。


(三)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区内企业。


(四)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新四板”)挂牌的区内企业。


(五)通过并购、重组、借壳等方式完成境内外上市的区内企业,且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保持或迁入本区。

(六)完成境内外上市后,将注册地和税收登记地均迁至本区的区外企业。


以上区内企业是指注册地和税收登记地为新余市渝水区的企业,区外企业指注册地和税收登记地为渝水区以外的企业。


第二条 资金奖励细则


(一)首发上市奖励


1.首发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的,奖励2000万元,具体按照企业完成股改并进入上市辅导期”“提交首发上市材料并获受理”“首发上市三个阶段分别以奖励金额的20%30%50%计算。


2.首发在美国纳斯达克、纽交所主板等境外和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奖励1200万元;具体按照完成上市重组并提交上市申请表”“完成上市聆讯并获得批准”“首发上市三个阶段分别以奖励金额的20%30%50%计算。

(二)“新三板”挂牌奖励


对新增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具体按照“与具有主板券商资质的证券公司签订挂牌协议并完成股改”“向证券发行主管部门提交挂牌申请并获受理”“企业正式挂牌”三个阶段,全部完成后一次性奖励120万元。


(三)“新四板”挂牌奖励


对完成股改、与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新四板”)或其他券商签订股改协议并在标准层挂牌成功的企业,一次性奖励70万元。已获得奖励企业如再次在其他证券交易中心上市成功,则补足对应奖励差额。


(四)并购重组方式上市奖励


1.经证监会核准,区内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借壳区外上市企业等方式完成境内外上市,且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税收登记地仍在本区的,参照本办法中首发上市奖励给予相应奖励。


2.区内企业开展以首发上市为目标的并购,首发上市成功且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税收登记地迁入本区的,参照本办法中首发上市奖励给予相应奖励。


3.区内企业投资控股区外上市企业(境内外首发上市企业),并将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税收登记地迁入本区的,参照本办法中首发上市奖励给予相应奖励。


(五)区外企业迁入奖励

1.区外上市企业直接将上市主体的注册地和税收登记地迁入本区的,视同在本区首发上市,参照本办法中首发上市奖励给予相应奖励。


2.区外“新三板”挂牌企业直接将企业注册地和税收登记地迁入本区的,给予120万元奖励。


(六)上市企业再融资奖励


区内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绿色债券等公司债券及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扩大再融资规模,并将资金投入渝水区项目的给予资金奖励。给予每次融资实际投入金额2%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该项奖励不与本区其它新、扩、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奖励重复享受。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细则


(一)股改中补缴税收的专项资金扶持


完成股改并有明确上市(挂牌)计划的企业,改制过程中因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或将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自然人股本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扩大资本规模而引入风险投资者,发生股权转让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等,按所缴纳税收区级财政可用财力部分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二)股改中费用的减免奖励


拟上市企业因股改需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证、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证等,企业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没有发生变更的,凡政策规定能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不能免收的按政策规定下限执行。


(三)企业财务成本的奖励


对已签订上市挂牌合作协议并进入实质性运作阶段的企业,自股改完成次年起至企业上市前,已支付的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的担保费,给予已支付担保费金额70%的奖励。


第四条 提供材料及申报程序


(一)材料清单


上述奖励补助申请应达到股改完成、上市辅导合格、证券交易所受理、上市等标准条件后,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提交以下上市奖励申请材料:


①申请报告;


②上市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③上市企业的招股说明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④上市企业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上市辅导协议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⑤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证明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包括但不限于境外交易所出具的受理和批复,企业募集资金银行进账单等文件(申请分阶段资金奖励仅需提供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受理文件);


⑥在境外上市的,除提供英文复印件外,还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原件(须经正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并加盖其公章);

⑦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并购、重组、借壳等方式上市奖励尚需重点提供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迁址的有关公告、决议、工商变更、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二)申报程序


1.企业组织开展改制、上市辅导、申报上市等改制上市各项工作,在每一阶段工作过程中,应将相关工作材料摘要上报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备案。


2.企业在阶段工作完成后,可向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提出企业改制上市专项补助或奖励的申请(申请书须经企业所在园区或者乡镇办加具审核意见)。


3.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将申请材料初审情况报区政府。


4.区政府审批后转区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五条 其他政策奖励


(一)“绿色通道”


对上市企业及拟上市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优先办理用地审批、变更手续,优先办理规划、环评、安评、消防等相关手续,协助办理上市有关合规证明材料。


(二)“主导优先”


优先安排土地使用指标,支持拟上市企业扩大生产或者拟募投项目建设,保障上市或拟上市企业的用地需求;区属平台公司对每家进入股改或企业架构搭建阶段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可以优先考虑投资入股,为企业增信;对拟上市企业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技术改造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申报,优先受理、优先申办、优先推荐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六条 其他


(一)“新四板”挂牌奖励企业必须是区内规上企业且需在与证券公司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之前,取得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事前备案无异议函之后方可获得相应奖励资金。


(二)对企业因自身原因终止上市或挂牌进程的、将总部迁至区外的、上市成功后募集资金在3年内未投入我区的,经区扶持企业上市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确认后,不享受上述扶持政策;已享受的,必须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政府奖励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将全额追缴扶持资金,取消其两年内享受政府各类支持的资格,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区企业上市奖励专项资金使用要按照财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法执行,上述所有奖励资金均包含省市级奖励资金。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江西省相关政策重大变化,将作相应调整,本办法有关内容由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2381日起实施,实施之日原《渝水区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212号)同时废止。

20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