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引领我市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向更高水平迈进,加快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步伐,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推动江西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5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关于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的工作要求,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多方协同”的原则,以实施强基培育行动、股改提速行动、奖补升级行动、资本入浔行动为重点,纵深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培育和发展一批有竞争力、创新力、带动力的上市公司,为我市高标准建设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为“再创九江辉煌、再现九派荣光”赋能添彩。

二、工作目标

——上市公司县域全覆盖。力争每个县(市、区)每年有一家企业上市挂牌、五年有一家企业主板上市。到2025年底,实现上市公司县域全覆盖。

——上市后备梯队更坚实。力争每年动态保持3家以上企业在证监会(交易所)审核、3家以上企业在江西证监局辅导备案、10家以上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100家以上企业进入江西省重点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

——直接融资量质再提升。到2025年底,力争全市新增直接融资额2000亿元以上,资本市场融资额100亿元以上。

三、工作措施

(一)实施强基培育行动。

1.做强后备企业梯队。按照“县里建小库、市里建大库、力争进省库”的工作思路,分级培育上市后备企业。金融工作部门联合工信、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证券公司筛选一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经营能力强的优质企业,建立动态管理的重点拟上市企业名单,明确挂点领导、工作专班、上市方案和工作机制,实行嵌入式服务、全过程推进。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江西省重点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2.整合专业机构力量。进一步完善金融专家服务团机制,邀请一批实力强、业绩好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的专业人士参加专家团。组织协调证券、银行等机构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保荐、投资、贷款等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县(市、区)与证券公司合作,建立资本市场发展顾问制度,增强资本运作能力。(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九江银保监分局)

3.发挥平台资源优势。充分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江西基地,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培育辅导、培训宣传等全方位上市服务。依托省、市国有投资平台,积极对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向优质拟上市企业,探索设立专注投资我市拟上市企业的“映山红”子基金。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九派上市通”免抵押担保融资机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高效率、低成本融资。充分发挥共青城基金小镇、企业路演服务平台等功能作用,支持投资机构参与我市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九江银保监分局、市国控集团、市工发集团、市融担公司)

(二)实施股改提速行动。

4.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参与企业股改。企业在股改阶段引进股权投资的,资金到位后可视为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受益财政按当地政策给予企业相应奖励。企业完成股改且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受益财政奖补30万元;其中在“专精特新”板块挂牌的,市级财政另奖补1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5.降低股改成本。企业在股改过程中发生的个人所得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分期缴纳税款。企业因改制办理相关证件,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部门应提供变更登记便利,最大限度地依法减免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6.优化政务服务。对进入江西省重点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其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审批备案事项、土地房产确权、税费缴纳、资产转让、证照补办、募投项目保障等问题,有关部门应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在接收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暂不具备办理条件或确定无法办理的应当向企业提供指导、阐明政策,并将结果反馈至市发展资本市场和上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上市办”)。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直及驻市有关部门)

(三)实施奖补升级行动。

7.提高上市奖补标准。市级财政奖补标准由2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企业申报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同等享受境内首发上市奖补政策。

1)境内首发上市。

完成股改奖补: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协议并完成股改的,受益财政奖补100万元;

辅导验收奖补:企业在江西证监局完成辅导备案验收后,市级财政、受益财政分别奖补100万元;

受理申报奖补: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申报上市并取得受理回执的,市级财政、受益财政分别奖补100万元;

首发上市奖补:企业正式挂牌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我市的(依据招股说明书),市级财政奖补300万元,受益财政奖补200万元。

2)境外首发上市。

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我市的(依据招股说明书),市级财政、受益财政分别奖补500万元(企业如在股改、挂牌、上市阶段已获财政奖补的,则按扣减已获资金后的差额给予奖补)。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8.加大新三板奖补力度。把握资本市场改革机遇,鼓励创新型中小企业申报新三板挂牌。

1)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财政奖补资金150万元,按“完成股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材料并受理、完成挂牌”三个阶段,受益财政分别奖补50万元、20万元、30万元,完成挂牌后市级财政奖补50万元;企业成功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市级财政另奖补50万元;

2)对已挂牌新三板的企业,从企业挂牌后下一个会计年度起,受益财政连续三年每年给予30万元持续督导费用补贴;

3)新三板企业在境内外交易所上市的,按照上市奖补标准扣减新三板所获奖补资金给予奖补。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9.突出研发投入奖补。探索利用上市奖补资金支持拟上市的重点科技型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鼓励受益财政按有关规定提前向企业发放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用于企业研发投入:

1)进入江西省重点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

2)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协议并完成股改;

3)获得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之一。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工信局、市科技局)

(四)实施资本入浔行动。

10.支持引进上市公司。在充分开展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征询证券监管部门意见的前提下,支持引进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上市公司。对在境内重组上市(借壳)并完成注册地回迁的企业,参照首发上市奖补标准,由市级财政、受益财政按“一事一议”方式分别给予奖补;对注册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由受益财政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11.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发挥上市公司引领带动作用,支持上市公司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上下游实施并购重组,形成“上市公司+重点产业+上下游企业集群”的产业架构。鼓励各类并购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参与企业并购,各类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银团贷款业务,为并购重组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金融办、人行九江中支)

12.支持募投项目落地。对企业首发上市或资本市场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我市的,视为新引进项目予以奖励,募投项目享受不低于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相关县(市、区)和职能部门要在项目立项、用地、资金、环评等方面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3.丰富直接融资形式。鼓励企业通过各类创新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基础设施公募REITs(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多种资本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强县级融资主体信用建设,引导发行绿色发展、碳中和、乡村振兴、新型城镇化建设等债券品种。对成功发行省内首单债券品种的企业,受益财政可按融资额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九江中支)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发展资本市场和上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市上市办负责工作部署、调度协调和考核督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重点拟上市企业成立“四个一”工作专班,即“一名挂点市领导、一个帮扶部门、一名挂点县领导、一个证券公司”。各县(市、区)要把推进企业上市作为“书记、县长”工程,精心谋划部署,高位调度推进。切实加强县级金融工作部门建设,确保人员配备和专业能力适应工作需要。(责任单位:市发展资本市场和上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强化服务支持。深入贯彻优化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要求,为拟上市企业提供高质高效、暖心舒心的政务服务。出台拟上市挂牌企业开具守法证明指引,明确办理流程。对可能影响企业上市的行政处罚,有关部门应提前和市上市办沟通。推动企业上市挂牌奖补纳入惠企政策兑现资金池,实现即申即享或免申即享。各县(市、区)要制定和完善本地企业上市挂牌奖补措施,奖补标准高于本文件要求的,可按高标准执行,形成省、市、县三级政策叠加效应。(责任单位:市发展资本市场和上市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强化考核督查。提高企业上市工作在县(市、区)高质量发展综合考评中的权重,并将企业上市工作纳入相关市直单位绩效考核。市上市办将对各县(市、区)工作专班履职、推进企业股改、省后备库申报等情况适时开展督查调研并通报,有关情况定期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责任单位:市考评办、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上市办负责解释。九府厅发〔2018〕11号文继续执行,相关政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2022年5月18日

 

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