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出台企业上市补贴新规,最低3000万元

近日,鹰潭市发布《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实施意见》(鹰府办发[2018]36号),强化对企业上市的奖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和《关于加快企业上市的若干措施》(赣府厅字〔2018〕39号)精神,策应省政府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工作部署,抓住国家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良好机遇,充分利用资本市场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助推企业规范发展、做大做强做优,加快企业上市步伐,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大力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拓展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造,争取到2020年底,全市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3-5家。其中: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2家,贵溪经开区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1-2家,余江工业园区新增境内外上市企业1家;月湖区、龙虎山景区、信江新区根据实际情况引导辖内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融智;全市新增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简称“新四板”)上市层挂牌的股份制企业达到20家,通过其培育辅导的上市或挂牌“新三板”企业超过5家;全市上市公司直接融资总量累计突破350亿元,证券化率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不断提高我市企业直接融资比重。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为激励本市企业积极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在规范经营管理基础上加速做大做强做优,从企业申报并经省级评审被认定为“江西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以下简称后备企业,具体申报认定条件、程序等按省政府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赣金发〔2018〕9号”文规定执行)开始,到启动股份制改造,最后成功上市,全过程给予政策扶持。给予全市每个在境内沪深交易所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奖励扶持,其中:省级财政奖励500万元,市本级财政奖励1000万元,企业注册地财政奖补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奖补(含税收奖励补贴)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500万元;对全市每个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按照其实际融资总额的2%由省和市本级两级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企业注册地财政奖补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原则上应不低于省和市本级标准。对本地企业在“新三板”和“新四板”挂牌的奖补政策由各区(市)、鹰潭高新区自行制定。具体政策及操作办法如下:

    (一)对新认定后备企业的扶持政策。

    1.依托省、市及所在地政府性产业引导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吸引各类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定向发起设立企业上市市级专项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重点投向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步伐。后备企业自行引进创业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的,按实际融资额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2.鼓励符合条件的后备企业发行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绿色债券、可转换债券或双创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融资,按募集资金投资我市总额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3.优先支持后备企业申报技改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性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争取上级技改及有关专项政策资金扶持。

    (二)对后备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的扶持政策。

    4.股改辅导企业因审计调增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企业所得税,应按规定补缴,但其补缴税额的地方留成部分,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在当年以适当方式一次性全额补贴给企业。

    5.股改辅导企业进行增资扩股、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进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个人所得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企业注册地财政按即征即补的办法,全部补贴给纳税人。

    6.股改辅导企业因股改而比股改前三年平均数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全额奖补给企业。

    7.股改辅导企业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兼并、转让、财产登记等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规定予以相应减免。

    8.股改辅导企业重组业务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事项,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公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从优给予支持。

    9.股改企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各有关部门要限时办理各项变更登记以及水电、通讯设施、资质证明等过户手续。在办理过程中,除证照工本费(部分已取消)以外,属于市(区)级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免除;在办理房屋、土地权属证件过程中,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取得规划、开工、验收等有关手续,相关部门在符合政策法规条件下,及时予以办理;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时,勘探费、测绘费、房产评估费、房产登记费、交易服务费等按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10.企业在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即由市级财政奖励100万元、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三)对后备企业到三板、四板市场挂牌的扶持政策。

    11.我市企业在 “新四板”挂牌并取得该中心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企业可获得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12.企业成功到“新三板”挂牌后,可获得企业注册地财政一定奖励。

    13.已挂牌“新三板”、“新四板”企业自挂牌之日起,以股权融资方式进行融资的,按募集资金投资我市总额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四)对后备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扶持政策。

    14.积极对接和争取省级财政上市专项奖励政策支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措施》(赣府厅字〔2018〕39号)文件,自2018年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每新增一家省内上市公司,省财政给予企业注册地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在境外资本市场每新增一家省内上市公司,省财政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企业注册地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在境内重组上市(借壳)并完成注册地回迁的企业,参照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政策执行。市财政在积极争取省财政上述奖励资金按时足额到账的基础上,及时将该奖励资金全额拨付给上市企业注册地财政。

    15.我市企业在境内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首发上市,从启动股改到成功上市由市级财政分阶段奖励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1000万元。具体步骤为:①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按前述第10条规定由市级财政奖励100万元;②进入辅导备案并获得受理函后,由市级财政奖励200万元;③向证监会提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并受理后,由市级财政奖励300万元;④上市成功后,由市级财政奖励400万元。企业注册地财政分阶段奖励办法由各地另行制定并实施。

    16.我市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市场首发上市,由市本级财政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2%一次性奖励企业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包括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后,按前述第10条规定由市级财政奖励的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注册地财政分阶段奖励办法由各地另行制定并实施。

    17.对在境内外证券市场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按募集资金总额由企业注册地财政对其高管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18.挂牌企业转板上市的,按差额进行奖励。

    19.以上奖励均不重复计算。

    20.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股权收购、债务重组、整体上市,加快形成辐射面宽、竞争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后第一年产生的地方税收增量部分,由企业注册地财政补助给企业。

    21.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再融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80%用于本地的,由企业注册地财政给予一定奖励。

    22.本市企业如因造假上市或欺诈发行等原因被国家证券监管机关认定为违法、犯罪并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及企业注册地政府(管委会)有权向其追回已经兑现的奖励资金。

    三、加大工作推进力度

    23.进一步强化组织协调。在鹰潭市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单独成立鹰潭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指导、规划、协调、考核等工作,对重点培育企业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财政金融的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金融办、市工信委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与建设局、市农粮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房管局、市税务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全市企业上市日常工作。

    24.狠抓属地责任落实。各区(市)政府、鹰潭高新区管委会是推进辖内企业上市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辖内企业上市工作,参照市里做法成立相应组织协调机构,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上市的若干措施》(赣府厅字〔2018〕39号)和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地企业上市工作实际,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健全完善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确保企业上市各项部署、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力争如期完成企业上市目标任务。

    25.进一步强化教育培训。加强与上交所、深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等机构合作,建立相关合作机制,成立全市企业上市专家服务团队,用好工信部门主管的创业大学培训平台,每年定期举办后备企业规范管理和上市挂牌业务培训班,不断提高企业上市意识和能力,形成竞相发展升级、积极对接资本市场的良好氛围。

    26.进一步强化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按照“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和“五个一批”(即:培训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报审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由各区(市)政府、管委会结合各自产业特点,在加强教育培训、企业自主申报基础上,于每年1月中旬和7月中旬前完成本地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初审和向市金融办报送工作,及时补充和调整本地重点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27.进一步强化服务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企业股改、上市、挂牌相关服务工作责任制和首问负责制,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认真落实“最多跑一次”要求,切实帮助企业加快股改上市进程。要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实行市领导挂点服务制度,IPO材料被中国证监会受理的企业由市长挂点,进入辅导备案的企业由常务副市长挂点。其他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由分管副市长挂点帮扶。

    28.进一步强化人才支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4号)和《鹰潭市“鹰才计划”实施方案》(鹰发〔2017〕13号)精神,对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按规定在单位成本中税前列支。加强资本市场人才队伍建设,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型资本市场人才,优先纳入省“双千计划”、市“鹰才计划”金融类人才支持对象,按照规定给予相应项目资助。

    29.进一步强化督查考核。建立企业上市考核制度,将企业上市工作纳入市政府对贵溪市、余江区政府、鹰潭高新区管委会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每年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排名。市政府督查室每年对企业上市工作进行一次专项督查,及时发现、总结经验,通报有关问题。

    30.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有推进企业上市政策文件一律废止。本实施意见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